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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董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董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2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董康,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州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56号徐某男诉董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康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某男68372.8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925.59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