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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2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艳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美,范军,北京阿凡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艳美,女,1951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范军,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阿凡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辉,总经理。王艳美与范军、北京阿凡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艳美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81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5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军名下车牌号为×××、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二辆,但未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范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北京阿凡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已经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川代理审判员  梁 博代理审判员  靳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盖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