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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8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顾增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顾增江,杨荻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8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晋生街,组织机构代码63272173-8。主要负责人:章林杰,行长。被执行人:顾增江,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杨荻岚,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与顾增江、杨荻岚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绍兴市上虞公证处作出的(2016)浙绍虞证内经字第2028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被抵押房产因需强制开锁腾退等因素暂难处置,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18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