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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正阳县人民法院与谢东凯唐继飞董毛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人民法院,谢东凯,唐继飞,董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东凯(聋哑人),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唐继飞(聋哑人),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董毛毛(聋哑人),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执行正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谢东凯.唐继飞.董毛毛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谢东凯.唐继飞.董毛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