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正阳县人民法院与谢东凯唐继飞董毛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人民法院,谢东凯,唐继飞,董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东凯(聋哑人),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唐继飞(聋哑人),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董毛毛(聋哑人),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执行正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谢东凯.唐继飞.董毛毛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谢东凯.唐继飞.董毛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