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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遂民二初字第豫1728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6)遂民二初字第豫17**民初342号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工人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1910104-8。法定代表人:王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三桥街办建章路168号。注册号610112100002642。法定代表人:余建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士河、周雷,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纸业公司)诉被告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盛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康春,被告唐盛商贸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士河、周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云纸业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1日,原告、大河纸业有限公司(系原告上级管理企业)与被告唐盛商贸公司签订一份年度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唐盛商贸公司成品纸,原告给予被告唐盛商贸公司信用总额度110万元,账期为旬结30天。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连续销售成品纸,账期届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截止2015年8月25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490618.04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90618.04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被告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欠款属实,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也属实,但欠款金额不准确,双方没有进行最终算帐;原告提供的征询函是影印件且没有相关人员签字,不予认可;双方没有结算前计算违约金没有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大河纸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白云纸业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唐盛商贸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一份“大河纸业有限公司年度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丙方为陕西区域签约客户,乙方根据丙方签约量,给予丙方信用总额度110万元,帐期为月结30天。信用总额度分两个月使用,即在每月可使用该额度的50%。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期满。2015年8月25日,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向被告唐盛商贸公司发出《询证函》,证明截止2015年8月25日被告唐盛商贸公司累计拖欠原告白云纸业公司货款1490618.04元。被告唐盛商贸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回函,并按照原告白云纸业公司的要求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了被告唐盛商贸公司的财务专用印章。该欠款经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催要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年度合作协议、询证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大河纸业有限公司、原告白云纸业公司、被告唐盛商贸公司签订的年度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原告白云纸业公司依约向被告唐盛商贸公司交付了货物,被告唐盛商贸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未及时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白云纸业公司要求被告唐盛商贸公司支付下欠的货款1490618.04元,该欠款数额经过被告唐盛商贸公司在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出具的《询证函》上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确认,故原告白云纸业公司的该项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白云纸业公司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原被告双方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在年度合作协议中虽然没有约定相关违约金的条款,但被告对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所欠货款《询证函》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此时被告唐盛商贸公司已明确下欠原告货款149618.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唐盛商贸公司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货款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货款的利息损失,且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6日公布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超过上述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起算时间从2015年8月25日开始计算,2015年8月25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最后一次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时间为2015年6月28日,其中一年以下期(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年息4.85%。被告关于双方没有最终算帐,《询证函》为影印件的辩解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490618.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1490618.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1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115元,由被告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荣翔审 判 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南梅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