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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亿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张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亿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张小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789号原告深圳市安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佳和华强大厦B座1305。法定代表人吴宝祥。委托代理人肖丹霞,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坚,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鹏腾达工业园二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宋春旺。被告宋春旺,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龙南县。被告张小玉,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亿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张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亿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安亿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亿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9元,由原告深圳市安亿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涛(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