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白航安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600号罪犯白航安,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现在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延川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航安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5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5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白航安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白航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调查评估报告、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航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航安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