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5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冬冬与王艳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王艳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717号原告:李冬冬,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茹,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冬冬与被告王艳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冬冬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计8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郭艳军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