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许祥与杨萍、胡秀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杨萍,胡秀清,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628号原告:许祥。委托代理人:潘浩东,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萍。被告:胡秀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与被告杨萍、胡秀清、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陈军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后陈军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三被告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债务,遂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杨萍、胡秀清、陈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祥的起诉。本院收取的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