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王国友、崔凤燕、马利明、杜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王国友,崔凤燕,马利明,杜桂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3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西区新华书店一楼。法定代表人:秦晓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被告:王国友,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被告:崔凤燕(系王国友妻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被告:马利明,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被告:杜桂荣,女,1960年1月13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被告王国友、崔凤燕、马利明、杜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彦 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萨日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