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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六英、陈从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六英,陈从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黄六英,女,1976年10月3日生,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陈从满,男,1969年8月1日生,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在执行黄六英与陈从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豪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