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郭传杰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传杰,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590号原告:郭传杰,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姜涛,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传杰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 芬代理审判员 张梁人民陪审员田家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