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闫沛文扣押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领第,李永来,刘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敏被执行人李领第被执行人李永来被执行人刘志敏保证人严运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商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起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保证人严运田在保证期限、范围内没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保证人严运田名下有东风日产(牌号为冀A943**)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保证人严运田名下有东风日产(牌号为冀A943**)小型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占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