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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希昌与被执行人任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昌,任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942号申请人:王希昌,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玉山,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希昌与被执行人任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执字942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审判员  刘士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