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东宁与被执行人雷富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彭东宁,男。被执行人雷富平,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中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7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将案件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2013)庆中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中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