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执恢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云朋申请崔云龙、张有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朋,崔云龙,张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944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朋,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安达市。被执行人:崔云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张有发,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朋与被执行人崔云龙、张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