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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吕术琼,向学卫与方天成,邓程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学卫,吕术琼,邓程,方德勇,方天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3085号原告:向学卫,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邦平,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吕术琼,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邓程,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德勇,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大龙(系方德勇表兄),男,土家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方天成,男,汉族,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吕术琼、向学卫与被告邓程、方德勇、方天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术琼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程、方德勇、方天成的起诉系吕术琼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向学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928.00元,减半收取18464.00元,由原告向学卫、吕术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森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