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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2137号原告:马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雅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