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2137号原告:马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雅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