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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9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徐秀琴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675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雷,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秀琴,女,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秀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杨正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