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艳梅与被执行人窦立蕊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梅,窦立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梅,女,满族,1972年9月30日生,职员,被执行人窦立蕊,女,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李艳梅与被执行人窦立蕊健康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58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窦立蕊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艳梅人民币2728.40元。二、被告王野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中350元由被告窦立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588号民事判决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