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其忠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刑初字第69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其忠,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晞、蔡亮,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600号起诉书和台检公诉刑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其忠犯受贿罪,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和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其忠及其辩护人陈晞、蔡亮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依据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其忠利用其分管福州出台江区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及幼儿园基建、修缮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事先交代相关学校负责人及区教育局计财科具体经办区属中小学及幼儿园基建、修缮工作的办事员吴某1(另案处理)等方式,积极协调帮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林某(另案处理)以挂靠方式承接了福州市台江苍霞幼儿园、义洲幼儿园装饰工程、亚峰小学门窗改造及台江区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及幼儿园修缮、加固等多项工程。被告人王其忠于2011年至2012年,先后4次收受林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万元。二、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其忠利用其担任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的便利,积极协调相关区属小学负责人,以帮助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宁德市霞浦籍学生陈某2先后寄读福州市台江区第三中心小学、台江区国货路小学,并于2014年4月份让陈某2正式转学至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小学就读。被告人王其忠于2013年2月,收受陈某2的家长陈某1贿送的好处费2万元。三、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其忠利用其分管台江区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及幼儿园采购、基建、修缮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深圳华德公司采用串通招投标的方式违规中标福州市台江区亚峰小学塑胶跑道建设工程及在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小学塑胶跑道建设工程和福州市台江区洋中幼儿园户外设备安装等工程中,为深圳华德公司提供工程代理及工程信息、工程进度款拨付方面予以帮助,被告人王其��先后三次收受深圳华德公司王某(另案处理)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四、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其忠利用其分管台江区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基建、修缮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温某(另案处理)以挂靠方式承接了福州市台江区所属外贸职专学校的加固建设工程,同时在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方面对温某予以帮助,被告人王其忠于201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收受温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其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惩处。被告人王其忠辩解称,他有收到林某现金9万元,但其中3000元是他字画寄在林某处卖,林某卖后还他的钱,这3000元不是受贿的钱。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其忠仅收受温某现金2万元;2、被告人王其忠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部分退赃,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其忠利用自己担任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区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及幼儿园基建、修缮等工作的职便,通过事先交代相关学校负责人及区教育局具体经办基建、修缮工作的吴某1(另案处理)等方式,帮助林某(另案处理)以挂靠方式承接了福州市台江苍霞幼儿园、义洲幼儿园装饰工程、亚峰小学门窗改造及台江区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及幼儿园修缮、加固等多项工程。期间,被告人王其忠于2011年至2012年,先后4次收受林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万元。二、2013年,被告人王其忠利用自己担任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的便利,帮助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宁德市霞浦籍学生陈某2先后寄读福州市台江区第三中心小学、台江区国货路小学,并于2014年4月份让陈某2正式转学至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小学就读。期间,被告人王其忠于2013年2月,收受陈某2的家长陈某1贿送的好处费2万元。三、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其忠利用自己担任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区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及幼儿园基建、修缮等工作的职便,为深圳华德公司中标的福州市台江区亚峰小学塑胶跑道建设及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小学塑胶跑道建设和福州市台江区洋中幼儿园户外设备安装等工程予以帮助,先后三次收受深圳华德公司的王某(另案处理)贿送的好处费共计6万元。四、2013年,告人王其忠利用自己担任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区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及幼儿园基建、修缮等工作的职便,帮助温某(另案处理)以挂靠方式承接了福州市台江区所属外贸职专学校的加固建设工程,并在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方面予以帮助,被告人王其忠于201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收受温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其忠先后于2015年3月19日、2015年10月20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退出非法所得共计1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2008年4月30日局务会议纪要、2010年3月2日局务会议纪要、2013年12月17日局务会议纪要、2014年6月30日局务会议纪要及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出具的王其忠工作简历,证实王其忠于2007年任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2008年4月根��局务会议分工安排,王其忠副局长分管德育科、计财科中基建、修缮、招投标、资产租赁等相关工作;2012年3月根据教育工委领导班子分工安排,分管教仪采购、房产、基建、修缮、绿化等工作;2013年2月根据教育工委领导班子分工安排,王其忠副局长分管教仪采购、房产、基建、修缮、绿化、安全工作;2014年6月根据教育工委领导班子分工排,王其忠副局长分管幼教、高招、自考、成教、社管、教印厂等工作、负责太平汀洲、苍霞地块搬迁(教师宿舍拆迁、工业路小学搬迁、工业路小学、洲边小学店面)及台一小、三十六中基建扫尾等工作。2、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证实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3、福州市国货路小学出具的陈某2的转学申请表、学籍卡片等书证,证实陈某2的户籍地在福建霞浦,于2013年4月��入国货路小学。4、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型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证实福州市台江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中小型工程项目,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应以邀标方式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30万到100万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来进行公开招投标。5、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汇福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林某承接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下属单位的工程时,系以个人内部承包名义挂靠上述三家公司施工,林某非上述三家公司的职工。6、福建汇福建设工程公司、福州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由林某负责施工的工程名称及造价和相关资料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林某共承接了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下属福��市台江苍霞幼儿园、义洲幼儿园装饰、亚峰小学门窗改造等多项工程。7、福建对外贸易职业中专学校校安加固工程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等相关资料,证实2013年1月11日福建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福建对外贸易职业中专学校校安加固工程,并于2013年7月8日竣工。8、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扣留财物收据,证实2015年3月19日、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其忠先后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1万元。9、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函,证实王其忠在纪委审查期间是否有检举揭发黄某涉嫌犯罪我局并未收到相关材料,在侦查羁押期间我院办案人员有收到王其忠的相关材料,但是其内容不是我院查处黄某的直接依据。10、证人林某证言,证实他通过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王��忠的关照,采取挂靠福建汇福建设工程公司、福州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承揽了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下属台江苍霞幼儿园、义洲幼儿园装饰、亚峰小学门窗改造等多项工程。他于2011年至2012年,先后4次送给林某好处费共计9万元。11、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他为了让儿子陈某2从宁德市霞浦籍转到台江区就读小学,便找王其忠帮忙,后王其忠利用担任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的便利,协调相关区属小学校长,帮助他儿子陈某2先后寄读福州市台江区第三中学小学、台江区国货路小学,并于2014年4月份正式转学台江区国货路小学就读。他于2013年2月,送给王其忠好处费2万元。1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4年,深圳华德公司通过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王其忠的关照,承揽到福州市台江区亚峰小���塑胶跑道建设及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小学塑胶跑道建设和福州市台江区洋中幼儿园户外设备安装等工程。期间,他先后三次送给王其忠好处费共计多于6万元。13、证人温某证言,证实2013年,他通过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王其忠的关照,采取挂靠福建中源建设工程公司的方式承揽了福州市台江区所属外贸职专学校的加固建设工程,同时在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方面王其忠给予帮助,他于201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送给王其忠好处费3万元。14、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2011年开始,他到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计财科具体经办校园修缮装修工作,分管基建和修缮工作的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王其忠就交代他要把校园工程给林某做。他与林某经联系后,林某去挂靠区建工局下属的公司做好预算书后交给学校、幼儿园,他也会给学校、幼儿园领导打电话说这是王其忠副局长说要给林某做此项目,后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林某顺利承揽了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下属台江苍霞幼儿园、义洲幼儿园装饰、亚峰小学门窗改造等多项工程。15、证人庄某证言,证实2011年,宁化幼儿园进行过楼房修缮工程,吴某1跟她说王其忠有交代这个工程要交由林某来做,因此她和园长也同意了。16、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2011年,王其忠交待她说亚峰小学路面硬化工程及门窗改造工程交给林某来做,她同意了。17、证人齐某证言,证实2011年7、8月份,王其忠交待她说凤乐小学教学楼楼梯贴墙裙、瓷砖工程交给林某做,她同意了。18、被告王其忠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他利用自己担任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台江区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及幼儿园基建、修缮工作的职务上便利,通过向相关学校负责人及区教育局计财科具体经办区属中小学及幼儿园基建、修缮工作的吴某1,以事先交代、协调等方式,帮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林某,采取挂靠方式承揽了台江苍霞幼儿园、义洲幼儿园装饰、亚峰小学门窗改造等多项工程,并在林某承建的工程进度款等方面予以帮助。期间,他于2011年至2012年,先后4次收受林某好处费共计9万元。19、被告王其忠供述,证实2013年开始,他利用自己担任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的职务上便利,帮助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宁德市霞浦籍学生陈某2寄读福州市台江区第三中心小学、台江区国货路小学,后正式转学至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小学就读,他于2013年2月,收受陈某2的家长陈某1好处费2万元;2012年至2014年,他利用自己担任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区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及幼儿园基建、修缮等工作的职便,为深圳华德公司中标的福州���台江区亚峰小学塑胶跑道建设工程及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小学塑胶跑道建设工程和福州市台江区洋中幼儿园户外设备安装工程等予以帮助,先后三次收受深圳华德公司王某好处费共计6万元;2013年,他利用自己担任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台江区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基建、修缮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温某以挂靠方式承接了福州市台江区所属外贸职专学校的加固建设工程,同时在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方面对温某予以帮助,他收受温某好处费3万元。认定全案的证据还有以下证据: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其忠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于被告人王其忠所作他有收到林某现金9万元,但其中3000元是他字画寄在林某处卖,林某卖后还他的���,这3000元不是受贿的钱的辩解。经查,证人林某证言与被告人王其忠供述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王其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林某现金9万元,并为林某谋取利益的事实,且被告人王其忠当庭所作上述辩解无其他证据印证。因此,被告人王其忠所作的上述辩解,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作被告人王其忠仅收受温某2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王其忠既有作收受温某3万元的供述,又有作收受温某2万元的供述,但证人温某所作的证言证实他送给被告人王其忠3万元。依现有互相印证的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王其忠收受温某3万元的事实。因此,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其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0万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其忠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其忠所作他有收到林某现金9万元,但其中3000元是他字画寄在林某处卖,林某还他的钱,这3000元不是受贿的钱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其忠仅收受温某2万元的辩护意见,因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其忠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函证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王其忠被纪委审查期间没有收到被告人王其忠检举揭发黄某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在侦查羁押期间,虽有收到被告人王其忠的相关材料,但其内容不是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查处黄某的直接依据。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其忠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因缺乏证据印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其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退赃���辩护人提出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其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其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其忠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其忠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书东人民陪审员 林 由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真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个人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数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