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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建峰与孙世波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峰,孙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峰,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被执行人孙世波,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前双岛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峰与被执行人孙世波身体权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其中***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建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