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2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建峰与孙世波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峰,孙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峰,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被执行人孙世波,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前双岛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峰与被执行人孙世波身体权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其中***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建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