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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江苏永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青0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爱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文明,该公司董事长。江苏永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永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1736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9816元、负担保全费5000元。因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及在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4270995元;余款560636.5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费82188.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