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万盈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盈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万盈,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浙江省三门县。2013年8月10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同年8月2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2016年8月2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3月17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7月2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8月30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盈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海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张万盈通过其朋友潘某将一条假的黄金项链在被害人陈某、杨某的三门县海游街道平安旧货经营部典当了10000元。次日,被告人张万盈来到平安旧货经营部要求追加典当款,后从被害人杨某处又骗得典当款10000元。2、2016年1月18曰,被告人张万盈又拿了一条假的黄金项链,来到被害人陈某、杨某的三门县海游街道平安旧货经营部进行典当,从被害人杨某处骗得典当款23000元。3、2016年2月12日,被告人张万盈拿了一条假的黄金项链,来到被害人章某1真的三门县海游街道三人行旧货调剂商行进行典当,从被害人章某1真处骗得典当款23000元。4、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张万盈拿了一条假的黄金项链,来到被害人章某2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明辉旧货商行进行典当,从被害人章某2处骗得典当款20000元。案发后,被害人将涉案4条假的黄金项链交到三门县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万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杨某、章某1真、章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王某、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淘宝网截图、调剂凭据、旧货业登记表,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万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万盈应当退赔给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随案移送的四条假黄金项链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万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万盈退赔给被害人陈道剑、杨敏英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三千元、章以真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章正台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三、随案移送的四条假黄金项链予以没收。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良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彩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