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葛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男,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葛某驾驶皖L×××××自卸货车沿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纵楼乡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02省道纵楼路段278号路灯杆南16.4米处时,将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开荣撞倒,致张开荣当场死亡。后葛某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开荣无责任。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葛某驾驶皖L×××××自卸货车沿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纵楼乡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02省道纵楼路段278号路灯杆南16.4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沿非机动车道行驶的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某相撞,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后葛某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当日下午,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葛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葛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葛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宫恒红审 判 员 蔡 矿人民陪审员 杜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被告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