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临佰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临佰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1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临佰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沙二村。组织机构代码:67156615-2。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萍乡陶瓷产业基地南区。组织机构代码:56380273-6。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佛山市临佰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湘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佛山市临佰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案款850000元,承担执行费19314.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13执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自禹审判员 邬 红 萍审判员 胡 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