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9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林华与陈燕、卢茂航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华,陈燕,卢茂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241号申请人王林华,男,1983年11月2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住云县。被执行人陈燕,女,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云县。被执行人卢茂航,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林华与被执行人陈燕、卢茂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林华与被执行人陈燕、卢茂航于2016年10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燕、卢茂航先行给付申请人王林华5000元(已履行),剩余10000元于2016年11月14日前支付5000元;12月14日前支付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0922执2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张学文执行员  杨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字金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