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4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信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沂缘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某某,大连沂缘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787号申请人:信某某被执行人:大连沂缘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信某某与大连沂缘木业有限公司(2015)甘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