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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罗瑞花等80人与惠安丰铭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瑞花,惠安丰铭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瑞花等80人。被执行人:惠安丰铭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蒋丽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瑞花等80人与被执行人惠安丰铭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