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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0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国锋与蔡永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锋,蔡永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341号原告:王国锋,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城,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永钿,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锋诉被告蔡永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锋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