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永奎与周香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奎,周香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2839号原告:刘永奎,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现住织金县。被告:周香黔,男,住织金县。原告刘永奎与被告周香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刘永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永奎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