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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崔建华盗窃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277号被执行人崔建华,男,生于1985年,彝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4日被大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捕前住大姚县赵家店打左基村委会。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关于被执行人崔建华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崔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崔建华拒不履行,现已执行到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该案罚金2000元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对(2012)大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崔建华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家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