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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丰雄商贸有限公司与程树兵、吴双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树兵,常州市丰雄商贸有限公司,吴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树兵,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丰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699-1号。法定代表人卓成刚,总经理。原审被告吴双平,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上诉人程树兵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丰雄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天宁区人民法院在收到程树兵的上诉状后,向程树兵两次催缴上诉费,并告知程树兵逾期未交,按撤回上诉处理。程树兵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树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德升代理审判员  熊 艳代理审判员  邹玉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岷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