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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国云、杨修付诉杨志秋、杨志虎等人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632号原告:何某某,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杨某某,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枭,桐梓县花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杨某乙,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杨某丙,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杨某丁,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杨某戊,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何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何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杨某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何某某、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