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胡桂芳、佛山市顺德顺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桂芳,佛山市顺德顺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黎达波,何玉霞,程镜洪,黎达生,李国萍,黎玉燕,张兆佳,佛山市顺德区荣生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塑龙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桂芳,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顺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建设路A143号首层A3,组织机构代码:23195756-3。法定代表人:黎达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区桂城桂南名都百花时代广场一楼001-006号商铺、二楼001-042号商铺、三楼(3-8)轴-(3-15)轴商铺。负责人:郑云庆,行长。原审被告:黎达波,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何玉霞,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程镜洪,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黎达生,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李国萍,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黎玉燕,女,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张兆佳,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荣生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建设路A89号,组织机构代码:23193471-6。法定代表人:黎达生。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塑龙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村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411226-3。法定代表人:何玉霞。上诉人胡桂芳、佛山市顺德顺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原审被告黎达波、何玉霞、程镜洪、黎达生、李国萍、黎玉燕、张兆佳、佛山市顺德区荣生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塑龙塑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胡桂芳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上诉人佛山市顺德顺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顺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向其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桂芳、佛山市顺德顺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硕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