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2253号原告:卢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乙。被告:卢某丙。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卢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桂1302民初41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卢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8月2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6年10月11日,原告卢某甲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不需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起诉目的已达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甲撤回对被告卢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已交)。审 判 长 赵 延代理审判员 覃明泽人民陪审员 杨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传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