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子祥与张小慧、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慧,赵子祥,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钟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辖终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小慧,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子祥,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一审被告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一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钟鹄,董事长。一审被告钟鹄,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张小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玉林市一环北路1053号,原告赵子祥起诉其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标的为1733万元,依法属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南江人民法庭属玉州区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南江人民法庭所受理的业务属于玉州区人民法院的业务。被告张小慧以本案诉讼标的特别巨大、法律关系特别复杂、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既不是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重大影响案件,也不是重大涉外案件,因此,被告张小慧提出的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已将本案调整到玉林人民法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张小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张小慧上诉称,作为借款人的钟鹄被绑架一年多,上诉人以其妻子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予以立案受理但至今仍未破案,有当地媒体的报道和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为证,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中止本案审理,且本案标的额大却没有转账信息,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法律关系特别复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请求将本案移交给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不属于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本案诉讼标的为173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是否因被告钟鹄涉嫌被绑架的刑事案件而中止审理、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应由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予以处理。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中级法院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凌审判员 钟 平审判员 杨清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