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曾文波与曾剑飞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波,曾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810号原告曾文波,男,1983年6月6日出生。被告曾剑飞,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原告曾文波与被告曾剑飞民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文波负担。审 判 长 邹人献代理审判员 郭 美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方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