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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曾文波与曾剑飞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波,曾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810号原告曾文波,男,1983年6月6日出生。被告曾剑飞,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原告曾文波与被告曾剑飞民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文波负担。审 判 长  邹人献代理审判员  郭 美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方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