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廖方华与廖方尉相邻通行纠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方华,廖方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990号原告:廖方华,男,1938年5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灯熠,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廖方尉,男,1948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廖方华与被告廖方尉相邻通行、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廖方华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在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方华撤回对被告廖方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廖方华负担。审判员 曾勇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