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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光纸业(郑州)有限公司与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XX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纸业(郑州)有限公司,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XX,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李守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3252号原告:金光纸业(郑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79682-5)。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号留学生创业园*号*层***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伟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研之,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30060-5)。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西黄刘村古花公路北。法定代表人:XX。被告:XX(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7********),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18710-0)。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琉璃寺村厂房。法定代表人:李素丽。被告:李守繁(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3********),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金光纸业(郑州)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XX、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李守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智杨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XX、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李守繁需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伟飞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光纸业(郑州)有限公司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82555.74元;2.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日按贷款利息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被告XX、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李守繁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减少为: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减少为:被告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李守繁对上述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仅在38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未答辩,亦未有证据向本院提供。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9份,约定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铜版纸等货物。原告交货后,被告未依约及时付款。原告曾与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XX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XX为原告与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之间自2015年5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期限内一系列货物销售合同项下最高金额不超过700万元的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原告曾与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李守繁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截止2015年9月30日,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5356771.13元。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承诺自2015年11月,每月还款不低于80万元,直至还清全部拖欠的货款。付款日期为每月25日前。如果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则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该期及之后未到期的全部欠款,且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愿为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偿还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082555.74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还款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原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金光纸业(郑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82555.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XX在38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李守繁对上述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债务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李守繁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73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378元,由被告河南文轩印务有限公司、XX、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李守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郑智杨人民陪审员  杜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