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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友周与谭开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周,谭开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或简称大地财保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12895号原告刘友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开木,男,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或简称大地财保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301、400、13楼,组织机构代码757601262。负责人纪东。委托代理人陈晖,男,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禹美群,女,汉族,系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捷、被告大地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开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2209.79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医疗费3576.1元、住院伙食补贴2700元、护理费5248.92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5490.13元、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158894.6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鉴定费1800元;2、被告大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谭开木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大地财保公司辩称:被告大地财保公司仅承保交强险,对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仅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请法院核实医疗费票据原件予以认定。对于死亡伤残部分,我司仅在交强险11万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超出部分,不予认可。被告谭开木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1月10日7时50分许,被告谭开木驾驶粤B2****号车在布吉街道龙岭路老干部中心门口行驶时,车辆与行人刘友周发生碰撞,造成车部分损坏、原告刘友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被告谭开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29周岁,非农业户口,系深圳市绿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提交了深圳市绿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其月平均工资2799.53元,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请假,该段时间月平均工资为1438.34元。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予以佐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四、原告住院及伤残等级鉴定情况: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2月6日期间在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小结》载明“休息2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2016年3月23日、2016年4月23日、2016年5月13日、2016年6月3日疾病证明书均建议“休息叁周”;2016年6月26日、2016年7月11日疾病证明书均建议“休息贰周”;2016年7月25日疾病证明书建议“休息壹周”。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2016年5月3日出具的粤中一鉴[2016]临鉴字第084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三个拾级。五、医疗费: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3576.1元,本院予以确认。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00元(计算公式:27天×100元/天)。七、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987元/年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4724.02元(计算公式:62987元÷12个月÷30天×27天)。八、营养费: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但原告主张营养费1500元过高,根据原告受伤情况及住院时间,本院酌定为1200元。九、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800元。十、误工费:根据疾病证明书医嘱,原告误工期自交通事故当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114天,其月平均收入减少金额为1361.19元(计算公式:2799.53元-1438.34元),误工费为5172.52元(计算公式:1361.19元÷30天×114天)。十一、残疾赔偿金:原告伤残等级为三个拾级,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残疾赔偿金按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107119.92元(计算公式:44633.3元/年×20年×12%)。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上饶市广丰县公安局霞峰派出所于2016年7月3日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显示原告兄弟三人,赡养父母两人,父亲60周岁、母亲54周岁,均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1774.72元(计算公式:32359.20元/年×20年×12%×2÷3)。十三、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1800元,提交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残等级为三个拾级,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0元。以上第六至十四项合计187291.18元。十五、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被告谭开木系粤B2****号车的所有人和事故发生时的使用人。十六、保险情况:粤B2****号车在被告大地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裁决结果涉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谭开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粤B2****号车在被告大地财保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大地财保公司须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医疗费3576.1元,其他人身损失11万元,合计113567.1元。被告谭开木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赔偿原告77291.18元(计算公式:187291.18元-110000元)。被告谭开木不答辩不举证不应诉,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其他过高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友周人民币113567.1元;二、被告谭开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友周人民币77291.1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0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224元,被告谭开木负担833元,原告刘友周负担15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