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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1102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晋11**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6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亭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牛小雷在QQ群内看到被告人张某发布一条“代办驾驶证、增驾驾驶证”的信息。后牛小雷向张某电话咨询办理驾驶证增驾流程,张某谎称能在交口道尔驾校办理此业务,费用16000元,四个月内办理成功,并可签订合同。在骗取牛小雷信任后,牛小雷于2015年11月4日在离石区交通路给了张某预付款10000元,并签订合同一份。张某收钱后将钱全部挥霍。2、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杨建强得知其朋友牛小雷让张某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便与张某联系是否还可以办理该业务,张某承诺能在四个月内办出交口道尔驾校的驾驶证业务,骗取杨建强向其交10000元办理增驾业务的预付款,被告人张某收钱后将钱全部挥霍。3、2015年11月份,被害人牛海亮得知其亲戚牛小雷让张某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便与张某联系是否能办出A本驾驶证,张某谎称交24000元即可办出A本驾驶证。骗取牛海亮给了张某22000元定金,犯罪嫌疑人收钱后全部挥霍。、4、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赵玉峰得知其朋友牛小雷让张某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便于张某联系问是否可以办理该业务,张某承诺在三个月内办出交口道尔驾驶证,骗取赵玉峰向张某交10000元办理业务预付款,2016年4月份,在赵玉峰的多次催问下张某向赵玉峰退款3800元。张某将剩余的钱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牛小雷、杨建强、赵玉峰、牛海亮的陈述;合同、收据、欠条、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从2016年6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薛宁柱审 判 员  王离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