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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1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亦庄三羊供热有限公司诉黄永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亦庄三羊供热有限公司,黄永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3064号原告:北京亦庄三羊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康东里南50米。法定代表人:温少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杰,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岐,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原告北京亦庄三羊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羊供热公司)与被告黄永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羊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杰、被告黄永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羊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永岐给付所欠2005年11月至2009年3月四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5022.60元(76.10×16.5×4)2.给付所欠2010年11月至2016年3月六个供暖季的供暖费7533.90元(76.10×16.5×6),上述两项共计12556.5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永岐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永岐是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晓康东里B区17号楼2门101室房屋的业主,其房屋面积为76.10平方米。原告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被告黄永岐所有的房屋供热,多次向其催缴供暖费,但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脱,未交纳2005年11月至2009年3月、2010年11月至2016年3月十个供暖季的供暖费用。被告黄永岐辩称:我不是不交钱,是因为我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找物业一直都没给解决;这中间我交过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一个供暖季的供暖费,是因为物业说交了就不要以前的供暖费了,现在又要,已过诉讼时效了,只同意交近两年的供暖费。本院认为,被告黄永岐系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晓康东里B区17号楼2门1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其房屋属原告三羊供热公司的供暖范围,由原告三羊供热公司为其提供供热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6.5元(被告黄永岐系拆迁安置户)。被告黄永岐房屋面积为76.10平方米,每个供暖季应交纳供暖费1255.65元。被告黄永岐在享受了原告三羊供热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后,一直以天燃气管道建设位置问题未予解决为由,拒向原告三羊供热公司交纳2005年11月至2009年3月及2010年11月至2016年3月十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12556.50元。现原告三羊供热公司要求被告黄永岐给付所欠供暖费12556.50元,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永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亦庄三羊供热有限公司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五日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十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1255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黄永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毛赐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文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