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异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郑平、张茂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平,张茂昌,巫文峰,宋洁,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异19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郑平,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张茂昌,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巫文峰,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宋洁,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张茂昌与巫文峰、宋洁、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郑平对本院未制作分配方案,并向相关的权利人送达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0月12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郑平的委托代理人陈明铭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郑平称,异议事项:申请执行人张茂昌与被执行人巫文峰、宋洁、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3)二中执字第317号],申请人对贵院未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提出异议,请求贵院将执行所得价款按照申请人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并依法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申请人。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茂昌与被执行人巫文峰、宋洁、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3)二中执字第317号),贵院第一顺位查封了被执行人巫文峰、宋洁名下全部房产,具体为:被执行人巫文峰名下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中山路23号工业品交易中心大楼(产权证号:R1××53)、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20号祥业花园(产权证号:R1××73)及被执行人宋洁名下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68号名城花园(产权证号:R1××97)、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北环中路2号屏山苑(产权证号:R1××38)房产[查封案号为:(2012)二中民一初字第77号]。申请人郑平与被执行人王玉华、巫文峰、宋洁、巫文勇、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榕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并于2014年4月9���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尘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4月21闩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榕执行字第249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6月24日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贵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向贵院邮寄送交了(2014)榕执行字第249号《申请参与分配函》及相关材料,申请对被执行人巫文峰、宋洁的上述财产参与分配。2015年7月9日,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五百零九条等规定,在贵院执行过程中再次向贵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巫文峰、宋洁的上述财产参与分配。现上述房产除部分存在抵押优先债权外,其余两套房产己于2015年9月9日公开拍卖成交,其中产权证号为R1××97房产拍卖成交价为284.9万元、产权证号为R1××38房产拍卖成交价为263.3万元。但贵院违反法律规定,至今未就执行所得价款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将执行所得价款按照申请人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并依法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申请人,望贵院予以审查。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张茂昌与巫文峰、宋洁、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22日查封了巫文峰、宋洁名下的房屋四套。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2)二中民一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判决:巫文峰、宋洁对张茂昌承担还款义务,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张茂昌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拍卖申请。郑平与王玉华、巫文峰、宋洁、巫文勇、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榕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判决:王玉华偿还郑平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巫文峰、宋洁、巫文勇、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郑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榕执字第249号。另查,被执行人宋洁名下被查封的两套房产已于2015年9月9日分别拍卖成交,被执行人巫文峰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中山路23���工业品交易中心大楼房产第三次拍卖流拍。郑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申请执行人张茂昌与被执行人巫文峰、宋洁、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本院未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提出异议。请求将执行所得价款按照异议人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并依法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异议人。并通过福州市中级法院向本院提出申请参与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处置完毕,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在此情况下不具备制作分配方案的条件。异议人所提请求,条件尚未成就。鉴此,异议人所提异议尚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郑平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周金钟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易寒速录员 李 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