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瑞军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郝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