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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瑞军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郝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