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万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56号原告万某,女,1984年3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徐某,男,198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万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光华审判员 王德周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国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