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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万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56号原告万某,女,1984年3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徐某,男,198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万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光华审判员  王德周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国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