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21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扶绥县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左军、何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绥县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左军,何丽华,扶绥县左江龙蛇类养殖有限公司,扶绥县浙江商会,李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269-1号申请人扶绥县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扶绥大道1号宏源大景城商住小区紫百合庄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仇政茂,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左军,男,地址扶绥县。被执行人何丽华,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地址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扶绥县左江龙蛇类养殖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扶绥县龙头乡龙头村联街19队。法定代表人左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扶绥县浙江商会,地址扶绥县新宁镇浙江温州商贸城购物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庆平,该商会会长。被执行人李庆平,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扶绥县。申请执行人扶绥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扶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扶绥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左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地财产已经被另案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美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