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监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贾志诚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志诚
案由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监71号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贾志诚,男,194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贾志诚起诉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6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高晓力审 判 员 孙祥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宏宇书 记 员 赵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