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郝广平与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广平,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4982号原告:郝广平,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山东悦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化峰,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广平与被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世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广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海,被告宝世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化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广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宝世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940元;2.宝世达公司支付加班费20384元;3.宝世达公司返还扣押的保证金400元;4.宝世达公司支付原告2007年至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3230元。事实和理由:郝广平于2006年3月1日与宝世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郝广平忘我工作,不辞辛苦,每周加班至少一天,但是宝世达公司却未能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不仅如此,2015年11月10日宝世达公司无故辞退郝广平,也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行为损害了郝广平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郝广平于2016年3月15日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7月21日,郝广平收到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但是未能维护郝广平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郝广平的诉讼请求。宝世达公司辩称,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宝世达公司从未向郝广平作出过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示,更没有无故辞退郝广平,郝广平所述与事实不符。郝广平之所以自2015年11月10日起未到宝世达公司上班,原因为其父亲郝玉琢在公司任职期间违反公司法及劳动合同,注册成立新公司,非法从事同行业竞争于2015年11月5日被公司予以除名,郝广平也于5天后在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不再来宝世达公司上班,故郝广平系基于自身考虑的自动离职,依法不应支付赔偿金。2.关于加班费问题。郝广平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宝世达公司已按时、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其加班费的问题。3.关于带薪年休假问题。郝广平2006年3月入职,2015年离职,应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宝世达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故不应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3月1日,郝广平经人介绍进入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车间工人工作,后经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几次调整郝广平的工作,最后调至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了6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至2019年12月31日止。宝世达公司为郝广平缴纳了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2011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06年5月26日、6月30日、7月31日及8月30日,郝广平分四次向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共计400元,宝世达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同意返还上述保证金。2015年11月10日后,郝广平未到宝世达公司上班。郝广平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47元/月。郝广平离职前,宝世达公司因经营困难,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对上述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问题为:1.郝广平的离职原因。郝广平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与焦媛的通话录音拟证实宝世达公司于2015年11月对郝广平做了社会保险减员处理并将其辞退的事实。通话录音中显示焦媛应李总(李瑞华)要求通知郝广平停止工作。宝世达公司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可公司有叫焦媛的员工,辩称郝广平系自动离职,对此提交山东宝世达集团职位申请登记表、关于电缆科技公司季昌芸等人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集团发[2015]18号文件,拟证实郝广平与郝玉琢系父子关系,郝玉琢因严重违纪被公司除名,郝广平的离职与郝玉琢存在因果关系,郝广平系自动离职。[2015]18号文件载明郝玉琢因严重违纪被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除名。因案情需要,本院通知宝世达公司职工焦媛到法庭接受质询,焦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质询。本院认为,宝世达公司应对郝广平的离职原因负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郝广平系自动离职,宝世达公司虽对郝广平提交的录音证据有异议,但焦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质询,宝世达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认定郝广平的离职原因系宝世达公司将其辞退。2.郝广平是否存在加班问题。郝广平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存在加班的情况,宝世达公司提交郝广平部分月份的工资明细证明加班费已足额支付,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郝广平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存在加班情况,故本院认定,郝广平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3.郝广平是否已休带薪年休假问题。郝广平主张2007年至2015年其均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宝世达公司也未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宝世达公司辩称,郝广平要求宝世达公司支付2007年至2014年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过诉讼时效且郝广平已休带薪年休假。宝世达公司提交集团关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春节放假安排及员工带薪年休假安排的通知三份,通知载明春节放假10天,包含5天的带薪年休假。郝广平认可其2014年、2015年春节连续休了10天,但辩称其中5天是向公司请的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认为,宝世达公司已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郝广平的带薪年休假已在春节休完,故本院认定,郝广平2014年及2015年已休带薪年休假。2016年3月15日,郝广平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宝世达公司1.支付拖欠的2015年9月工资24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940元;3.支付加班费20384元;4.返还扣押的保证金400元;5.支付2007年至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323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2016]12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宝世达公司)支付申请人(郝广平)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752.91元;二、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9月份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宝世达公司对仲裁裁决支付郝广平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752.91元没有异议,同意支付。本院认为,2006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郝广平与宝世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宝世达公司无故将郝广平辞退,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郝广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940元(2047元×10个月×2倍)。郝广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要求宝世达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宝世达公司同意返还郝广平保证金400元,应予返还。郝广平要求宝世达公司支付2007年至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宝世达公司同意按照仲裁裁决支付郝广平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752.91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郝广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940元;二、被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郝广平保证金400元;三、被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郝广平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752.91元;四、驳回原告郝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宝世达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