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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4099号原告班某,女,1986年5月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省宜州市。被告许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班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班某撤回对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班某负担。审 判 员  唐伟利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陆丽芳 微信公众号“”